臺南市立關廟幼兒園108學年度新生入園招生簡章
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3月7日南市教特(一)字第1080300760號函辦理。
二、報名資格:
(一)設籍臺南市(以下簡稱本市)且有居住事實之學齡滿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。
1.2歲班: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出生者。
2.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混齡班:102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出生者。
1.2歲班: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出生者。
2.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混齡班:102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出生者。
(二)原住民籍幼兒。
(三)外國人士持有居留證且居住本市,其子女年齡須符合前項規定。
(四)非設籍本市之幼兒,各園得於完成第2次入園登記作業後且仍有缺額時招收之。(惟不得享有本市預算之補助款。)
三、招生人數:2歲班可招生名額16名;3歲以上混齡班可招生名額16名。(核定名額扣除舊生直升及特教生減收名額)
四、登記手續及攜帶文件:
(一)戶口名簿正本
(二)其他證明文件,如低收/中低收入戶、原住民、特殊境遇家庭、或家長為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之文件者。
五、各園新生入園登記日期時間表如下:
(一)第一次入園登記:
1、登記日期:108年4月22日至4月24日(星期三)上午8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止。
2、抽籤日期:108年4月26日(星期五)上午9時起,請家長或受託人於8時45分先至本園完成簽到。
3、榜單公布日期:抽籤完畢後公布於網站及公佈欄,並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。
4、報到日期:108年4月26日抽籤公佈後,請於當日中午12:00前完成報到。
※報到時間為4月26日當日中午12:00前,如無在此時間內報到者,視同放棄,不得異議。
(二)第二次入園登記:(第一次招生不足時,辦理第二次)
1、登記日期:108年4月29日至5月1日(星期三)上午8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止。
2、抽籤日期:108年5月3日(星期五)上午9時起。
3、榜單公布日期:抽籤完畢後公布於網站及公佈欄,並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。
4、報到日期:108年5月3日抽籤公佈後,請於當日中午12:00前完成報到。
※報到時間為5月3日當日中午12:00前,如無在此時間內報到者,視同放棄,不得異議。
(三)註冊日期:108年第二學期期初(暫定9月1日至9月3日)
六、抽籤程序及地點:
(一)地點:本園一樓接待大廳
(二)家長需親自或委託他人(須有本人之委託書)到場,並攜帶本人及受託人身分證。
(三)報名表
七、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列為優先入園對象,且家長須主動提供本市機關規定之相關佐證資料:
(一)第一優先:符合「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」所稱之需要協助幼兒,其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:
1、身心障礙。(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,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,並領有證明文件者)。
2、低收入戶子女。
3、中低收入戶子女。
4、原住民。(不限設籍本市)。
5、特殊境遇家庭子女。
6、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。
(二)第二優先:
1、本校(園)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。(含幼兒園所在學校教職員工之子女)
2、育有3胎(含)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學齡滿四足歲以上 (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子女)
若優先入園人數符合同一款條件致不能判定或遇有超額情形時,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。
八、招收順序如下:
(一)本市各園招收學齡滿二歲以上至三歲之班級,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入園:
1.二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。
2.二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。
3.二歲一般幼兒。
(二)本市各園招收學齡滿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班級,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入園:
1.五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。
2.四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。
3.三歲第一優先入園幼兒。
4.五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。
5.五歲一般幼兒。
6.四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。
7.三歲第二優先入園幼兒。
8.四歲一般幼兒。
9.三歲一般幼兒。
九、說明事項:
(一)幼兒登記人數未超過可招收名額時,應一律准其入園;如登記人數超過可招收名額時,應本公平、公正、公開之原則,採抽籤方式決定之,抽籤方式依據「臺南市108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登記及抽籤作業流程」,並先行公告抽籤地點及時間。
(二)各園辦理新生入園抽籤作業時,雙(多)胞胎幼兒可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合併為同一籤,若雙(多)胞胎幼兒登記為同一籤,於可招收名額內被抽中時,均可入園就讀。若最後剩餘正取名額被登記為同一籤之雙(多)胞胎幼兒抽中時,應依剩餘正取名額依序錄取,超出可招收名額時則依序列為備取,不得超額招收(如剩餘2名正取,被3胞胎幼兒抽中時,仍僅2名幼兒得列為正取,另1名幼兒則為備取)。若備取名額被雙(多)胞胎幼兒抽中時,應依序備取,不得有雙(多)胞胎幼兒登記為同一備取序號之情形,惟最後剩餘備取名額被雙(多)胞胎幼兒抽中時,各園得增列備取名額。
(三)各園第一優先入園招收之身心障礙幼兒係指依「臺南市學前特殊幼兒教育安置原則」進行教育安置之新生,若未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(以下簡稱本市鑑輔會)決議安置之特殊幼兒,視同一般生入園。
(四)每班每招收1名身心障礙幼兒,得透過各校(園)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決議減收1至2名幼兒(每班幼生數仍不得低於20名)。
各園於新生入園登記後,若依前述規定減收幼兒時,應於抽籤作業前重新公告可招收名額。
(五)幼兒申請新生入園登記應個別辦理,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;各園不得擅自招收未足學齡之幼兒。違反規定者取消其錄取入園資格。
(六)已在園就讀之幼兒可直升該園繼續就讀,不必另行登記抽籤。
(七)各園公布之正取及備取名單候用期限至109年2月29日止。
(八)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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